水利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水利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水利部
2023年3月
2023年3月
目 录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1
取水许可......................................... 3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1)......................... 5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2)......................... 7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3)......................... 9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4)........................ 11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13
河道采砂许可(1)................................ 15
河道采砂许可(2)................................ 1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9
外国组织或个人在华从事水文活动审批............. 21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 23
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审批..................... 25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 27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29
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 31
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 3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3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37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39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41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43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45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47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49
围垦河道审核................................... 51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53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55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57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1
取水许可......................................... 3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1)......................... 5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2)......................... 7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3)......................... 9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4)........................ 11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13
河道采砂许可(1)................................ 15
河道采砂许可(2)................................ 1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9
外国组织或个人在华从事水文活动审批............. 21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 23
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审批..................... 25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 27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29
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 31
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 3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3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37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39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41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43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45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47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49
围垦河道审核................................... 51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53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55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57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取水许可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1)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2)
事项名称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
事项编码 | 00011910100Y | 中央主管部门 | 水利部 | |||||
子项名称 | 1.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国家级权限) 2.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省级权限) 3.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4.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县级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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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实施、监管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2项 2.《政府投资条例》第11条 3.《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 4.《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22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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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水利部;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 要素统一情况 | 部分要素全国统一 | 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 | 否 | |||
许可条件 | 1.申请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 2.申请项目:由水利部、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利部门负责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 3.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且批准时间未超过3年。 4.申请材料齐全(详见申请材料清单)。 5.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符合现行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 6.初步设计报告章节及附图、附件的完整性符合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要求。 7.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 8.工程建设任务与可行性研究批复文件一致,工程建设规模无重大变化。 9.初步设计报告技术深度满足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要求,通过技术审查。 10.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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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2.项目开工前应完成的前置要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审查批复意见,移民安置规划及审核意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取水许可文件(涉及取水的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涉及航道的项目)、压矿、地质灾害评估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审批文件等。 3.资金筹措文件、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机构批复文件、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 4.初设报告及相关附件,包括《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中要求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概算等有关专项报告和图件。 5.初步设计审批申请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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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1.申请。2.受理。3.审查(包含专家评审、现场查勘等环节)。4.许可决定。5.送达。 | |||||||
收费情况 | 无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
承诺审批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审批结果 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审批结果有效期限 | 无限期(如项目所在地的相关法规规章规定有效期限的,按项目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 有效地域 范围 |
全国 | |||||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 无 | 行政许可 年检、年报 |
无 | |||||
监管主体 | 水利部;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 |||||||
监管措施 | 1.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负责投诉举报的接收、登记、转报。 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受理、核查、处理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向举报人、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或说明情况。 3.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作为重大工程建设中的一个环节,纳入水利工程建设监管体系,制订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 4.拟定年度监管项目,采用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监管项目实施监管。 5.反馈监管意见。监管工作结束后,向监管对象反馈相关情况和意见建议,形成监管报告。如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实施主体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开展跟踪督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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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取水许可 | |||||||
事项编码 | 00011910200Y | 中央主管部门 | 水利部 | |||||
子项名称 | 1.取水许可审批(国家级权限) 2.取水许可证核发(国家级权限) 3.取水许可审批(省级权限) 4.取水许可证核发(省级权限) 5.取水许可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6.取水许可证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 7.取水许可审批(县级权限) 8.取水许可证核发(县级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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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实施、监管 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4.《地下水管理条例》 5.《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附件第12项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7.《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2008年发布,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 8.《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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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 要素统一情况 | 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 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 | 是 | |||
许可条件 | 取水许可审批:1.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2.所申请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属于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及地方各级水利部门管理权限范围。3.取水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4.不存在以下情形的:①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②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③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⑤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⑥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⑦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⑧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或者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取水许可证核发:1.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2.申请人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3.取水审批机关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4.取水工程或设施验收合格。 | |||||||
申请材料 | 取水许可审批:1.取水许可申请书(一式一份);2.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一式二份);3.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4.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材料(一式一份);5.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备案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6.通过水权转让方式获得取水指标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经审查同意的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一式一份)。 取水许可证核发:1.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2.取水申请批准文件;3.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4.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5.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6.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7.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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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取水许可审批:1.申请。2.受理。3.技术审查。4.审查。5.许可决定。6.送达。 取水许可证核发:1.申请。2.受理。3.现场核验。4.审查。5.颁发许可证件。6.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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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
承诺审批时限 | 45个工作日(取水许可审批) 20个工作日(取水许可证核发) |
审批结果 名称 |
1.行政许可决定书 2.取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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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有效期限 | 3年(取水许可审批) 5年(取水许可证核发) |
有效地域 范围 |
全国 | |||||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 有 | 行政许可 年检、年报 |
无 | |||||
监管主体 | 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 |||||||
监管措施 | 1.利用国家和地方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取用水管理平台等,开展智慧监管和大数据监管,加强日常取用水管理相关数据的分析研判,动态跟踪取用水户超许可、超计划取水、擅自改变用途取水、取水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等情况并及时预警,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开展现场检查执法。2.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现场检查、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及时依法处置。对问题多发地区、领域要增加检查比例和频次。3.采用书面抽查的方式,定期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质量及技术审查情况抽查,严把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关,严格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要求,强化节约用水监督管理。4.推动建立取水许可信用体系,全面推行取水许可信用监管。5.有关地区要以实施农业灌溉面积遥感监测为契机,开展农业取用水遥感监管,提升监管能力和手段。6.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规模以上取水大户取用水情况,依法规范取水行为,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7.运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在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违法建设取水工程,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规定封井或者回填,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依法实施生态用水调度等领域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对重大复杂问题联合挂牌督办。 |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1)
事项名称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
事项编码 | 00011910300Y | 中央主管部门 | 水利部 | |||
子项名称 | 1.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级权限) 2.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省级权限) 3.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4.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县级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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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设施、监管 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5.《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6.《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 7.《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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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 要素统一情况 | 部分要素全国统一 | 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 | 否 | |
许可条件 | 1.符合相关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 2.符合洪水调度安排,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 3.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等级等防洪技术标准要求。 4.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无不利影响,或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5.对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无不利影响,或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6.建设项目应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 7.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正确,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合理可行。 8.满足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洪减灾规定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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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书。 2.与利益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情况说明。 3.项目建设所依据的文件,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材料等。 4.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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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1.申请。2.受理。3.技术审查。4.审查。5.许可决定。6.送达。 | |||||
收费情况 | 无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
承诺审批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审批结果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审批结果有效期限 | 3年 | 有效地域范围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许可决定书确定的项目建设范围 | |||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 无 | 行政许可 年检、年报 |
无 | |||
监管主体 | 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 |||||
监管措施 | 1.制订和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明确监管责任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人员和监管工作计划等。 2.落实防汛责任制,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监管纳入常规防汛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纠正。 3.通过现场实地日常巡查、检查、抽查和“四不两直”暗访等方式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监管。 4.加强信用监管,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社会征信体系,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5.运用新技术加强监管,运用大数据、卫星遥感、航空遥感、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技术手段进行动态监控。 6.畅通公众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严肃查处未批先建、越权审批、批建不符的建设项目,落实建设项目安全度汛方案,加强对减免影响措施实施情况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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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2)
事项名称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
事项编码 | 00011910300Y | 中央主管部门 | 水利部 | ||||
子项名称 | 5.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国家级权限) 6.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省级权限) 7.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设区的市级权限) 8.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县级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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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实施、监管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发布,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 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水利部本级、流域管理机构监管事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办政法〔2021〕278号) 6.《关于明确由珠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08〕358号) 7.《关于明确由松辽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08〕521号) 8.《关于明确由淮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09〕144号) 9.《关于明确由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09〕457号) 10.《关于明确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0〕74 号) 11.《关于明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0〕175号) 12.《关于明确由太湖流域管理局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1〕6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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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 要素统一 情况 |
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 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 | 否 | ||
许可条件 | 1.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2.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3.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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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必要材料)。 2.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协议书或情况说明(必要材料)。 3.拟报批(或核准、备案)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及审查意见(必要材料)。 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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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1.申请。2.受理。3.专家评审。4.审查。5.许可决定。6.送达。 | ||||||
收费情况 | 无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无 | ||||
承诺审批时限 | 20个工作日(1.依法进行听证另需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2.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3.依法进行听证、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 审批结果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审批结果有效期限 | 无限期 | 有效地域范围 | 全国 | ||||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 无 | 行政许可年检、年报 | 无 | ||||
监管主体 | 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 ||||||
监管措施 | 1.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方案。 2.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或者“重点监管”的原则,确定监管人员和监管对象。3.采取明察和“四不两直”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管。4.对多个监管事项涉及同一监管对象的,开展联合监管,避免重复检查。5.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运用卫星遥感、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进行动态监管,及时发现未取得许可决定而擅自开工建设的水工程。6.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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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3)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4)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河道采砂许可(1)
河道采砂许可(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外国组织或个人在华从事水文活动审批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
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审批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
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事项名称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
事项编码 | 00011910300Y | 中央主管部门 | 水利部 | |||
子项名称 | 9.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级权限) 10.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省级权限) 1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1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县级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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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实施、监管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2017年修正) 5.《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水河湖〔2021〕237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7.《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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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 要素统一 情况 |
全部要素 全国统一 |
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 | 否 | |
许可条件 | 1.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兴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2.所申请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权限属于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及地方各级水利部门管理权限范围。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3.不存在以下情形的: ①不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原则的涉河建设项目。 ②不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治理规划、岸线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等规划要求。 ③不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④对河道泄洪能力、河势稳定、河道冲淤变化、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防汛抢险、供水、水环境安全、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存在不利影响,或有不利影响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不能消除或减轻至可接受范围。 ⑤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不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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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4.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方案。 5.防洪评价报告。 6.与有显著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该第三方的承诺函。 7.控制点位坐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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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1.申请。2.受理。3.专家评审。4.审查。5.许可决定。6送达。 | |||||
收费情况 | 无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
承诺审批时限 | 14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依法进行听证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 审批结果 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审批结果有效期限 | 3年 | 有效地域 范围 |
全国 | |||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 无 | 行政许可 年检、年报 |
无 | |||
监管主体 | 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 |||||
监管措施 | 1.开展“四不两直”暗访检查,加强对涉河建设项目许可、建设阶段的监督检查。 2.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结合水利工程巡查管护、防汛检查等工作,开展涉河建设项目巡查检查。 3.利用大数据、卫星遥感、航空遥感、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进行动态监控。 4.畅通公众举报渠道,严肃查处未批先建、越权审批、批建不符的涉河建设项目。 5.落实涉河建设项目安全度汛方案,加强对防洪补救措施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防洪补救措施与涉河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6.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要求,明确涉河建设项目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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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
事项编码 | 00011910300Y | 中央主管部门 | 水利部 | |||
子项名称 | 13.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审批(国家级权限) 14.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审批(省级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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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实施、监管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4.《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令第43号,2015年修正) 5.《水文站网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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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利部门 | 要素统一情况 | 全部要素 全国统一 |
是否为涉企 经营许可 |
否 | |
许可条件 | 1.建设单位在各流域管理机构及省级水利部门所辖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各20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10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影响水文监测的:水工程;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取水、排污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2.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3.不存在以下情形的: ①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不真实、不准确; ②建设单位采取的措施不可行; ③工程对水文监测的影响较大,且不能通过建设单位采取的措施补救; ④申请人未如实向审批机关提交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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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申请书(纸质1份,电子1份)。 2.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报告(含补救措施和费用估算)(纸质1份,电子1份)。 3.工程施工计划(纸质1份,电子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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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1.申请。2.受理。3.专家评审。4.审查。5.许可决定。6.送达。 | |||||
收费情况 | 无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
承诺审批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审批结果 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审批结果有效期限 | 当次 | 有效地域 范围 |
全国 | |||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 无 | 行政许可 年检、年报 |
无 | |||
监管主体 | 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利部门 | |||||
监管措施 | 1.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每年监管比例不低于本级审批项目的10%。 2.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管,年度审批项目监管全覆盖。 3.依法及时处理12314监督举报平台举报件,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处理举报线索,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4.对投诉举报、问题较多、信用较差的单位,加大抽查比例,适当提高检查频次。 5.明确监管责任主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要求,明确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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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事项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
事项编码 | 00011910400Y | 中央主管部门 | 水利部 | ||
子项名称 | 1.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国家级权限) 2.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省级权限) 3.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4.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县级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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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实施、监管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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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水利部黄河、淮河、海河水利委员会;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 要素统一情况 | 全部要素 全国统一 |
是否为涉企 经营许可 |
否 |
许可条件 |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特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所申请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权限属于水利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及地方各级水利部门管理权限范围。 3.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4.不存在以下情形的: ①不符合水法律法规、生态敏感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红线管控要求。 ②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河流治理规划、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规划要求,对规划实施有不利影响。 ③不符合防洪(排涝)标准。 ④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河水水质等有不利影响。 ⑤妨碍河道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的。 ⑥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利工程和设施等有不利影响。 ⑦对防汛抢险和水利管理等有不利影响。 ⑧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不当。 ⑨对利益第三方有不利影响,或与利益第三方未达成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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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申请书。 2.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所依据的文件。 3.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实施方案。 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5.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 6.与有显著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该第三方的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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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1.申请。2.受理。3.专家评审。4.审查。5.许可决定。6.送达。 | ||||
收费情况 | 无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
承诺审批时限 | 14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
审批结果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审批结果有效期限 | 3年 | 有效地域范围 | 全国 | ||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 无 | 行政许可 年检、年报 |
无 | ||
监管主体 | 水利部黄河、淮河、海河水利委员会;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 ||||
监管措施 | 1.开展“四不两直”暗访检查,加强对涉河活动许可、实施阶段的监督检查。 2.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结合水利工程巡查管护、防汛检查等工作,开展涉河活动巡查检查。 3.利用大数据、卫星遥感、航空遥感、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进行动态监控。 4.畅通公众举报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涉河活动。 5.明确监管责任主体。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要求,明确涉河活动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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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许可(1)
事项名称 | 河道采砂许可 | |||||
事项编码 | 00011910500Y | 中央主管部门 | 水利部 | |||
子项名称 | 1.除长江宜宾以下干流外的河道采砂许可(国家级权限) 2.除长江宜宾以下干流外的河道采砂许可(省级权限) 3.除长江宜宾以下干流外的河道采砂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4.除长江宜宾以下干流外的河道采砂许可(县级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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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实施、监管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5.《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水河湖〔2020〕218号) 6.《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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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水利部黄河、淮河、海河水利委员会;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 要素统一 情况 |
部分要素 全国统一 |
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 | 是 | |
许可条件 | 1.符合批复的采砂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关于开采范围、采砂控制总量、可采期等要求。 2.采砂作业方式符合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3.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4.砂石堆放、弃料处置、河道修复方案符合要求。 5.无非法采砂失信行为和不良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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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河道采砂申请书。 2.河道采砂履行义务承诺书。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申请个人身份材料。 4.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采砂作业现场管理及采砂活动结束后河道修复整治等采砂实施方案。 5.采砂船舶(机具)、设备证书复印件、采砂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资料。 6.开采的总量、地点、控制高程和范围(附范围图)。 7.申请人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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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1.申请。2.受理。3.审查。4.许可决定。5.送达。 | |||||
收费情况 | 无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
承诺审批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审批结果 名称 |
河道采砂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有效期限 | 不超过一年或暂由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效期限 | 有效地域 范围 |
与许可证上标注区域一致 | |||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 无 | 行政许可 年检、年报 |
无 | |||
监管主体 | 水利部黄河、淮河、海河水利委员会;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 |||||
监管措施 | 1.落实河道采砂管理河长、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四方责任。 2.开展“四不两直”暗访,加强对采砂情况的监督检查。 3.实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加强采砂现场及运输环节监管。 4.运用卫星遥感、卫星导航、定位、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技术手段进行动态监控。 5.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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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河道采砂许可 | |||||
事项编码 | 00011910500Y | 中央主管部门 | 水利部 | |||
子项名称 | 1.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许可(国家级权限) 2.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许可(省级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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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实施、监管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5.《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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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沿江各省级水利部门 | 要素统一情况 | 全部要素 全国统一 |
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 | 是 | |
许可条件 | 1.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2.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3.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4.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 5.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6.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7.无非法采砂失信行为和不良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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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采砂申请书。 2.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3.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仅吹填造地申请采砂许可时提供)。 4.采砂申请人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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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1.申请。2.受理。3.初审。4.审查。5.许可决定。6.送达。 | |||||
收费情况 | 无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
承诺审批时限 | 30个工作日 | 审批结果名称 | 河道采砂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有效期限 | 不得超过一个可采期 | 有效地域范围 | 与许可证上标注区域一致 | |||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 无 | 行政许可 年检、年报 |
无 | |||
监管主体 |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沿江各省级水利部门 | |||||
监管措施 | 1.落实河道采砂管理河长、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各方责任。 2.开展采砂现场检查“四不两直”暗访,加强对采砂情况的监督检查。 3.对长江干流实行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加强采砂现场及运输环节监管。 4.运用卫星遥感、卫星导航、定位、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技术手段进行动态监控。 5.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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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事项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
事项编码 | 00011910600Y | 中央主管部门 | 水利部 | |||
子项名称 |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国家级权限)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国家级权限)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省级权限)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省级权限) 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6.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7.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县级权限) 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县级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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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实施、监管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6.《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5〕132号) 7.《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 8.《水利部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的通知》(水保〔2016〕310号) 9.《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10.《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11.《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 1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 1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 1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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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水利部;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 要素统一 情况 |
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 是否为涉企 经营许可 |
否 | |
许可条件 |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1)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2)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3)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的;(4)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5)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 | |||||
申请材料 | (一)首次申请:1.编制报告表或开发区内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1)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一式三份;(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一式三份。2.其他项目:(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一份;(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一式三份。(二)变更:1.编制报告表或开发区内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1)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变更),一式三份;(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表),一式三份。2.其他项目:(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申请,一份;(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一式三份。 | |||||
审批程序 | 编制报告表或开发区内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1.申请。2.受理。3.审查。4.许可决定。5.送达。其他项目:1.申请。2.受理。3.技术评审,并按需要组织听证。4.审查。5.许可决定。6.送达。 | |||||
收费情况 | 无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无 | |||
承诺审批时限 | 10个工作日 | 审批结果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审批结果有效期限 | 3年 | 有效地域范围 | 全国 | |||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 无 | 行政许可年检、年报 | 无 | |||
监管主体 | 水利部;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 |||||
监管措施 | 1.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跟踪检查,应当采取遥感监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互联网+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在建项目全覆盖。2.现场检查随机确定检查对象,每年现场检查的比例不低于本级审批方案项目的10%。3.对有举报线索、不及时整改、不按规定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和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的项目应当开展现场检查。4.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信用体系,全面实行水土保持信用监管。5.各地要以组织实施水土保持遥感监管为契机,切实提升水土保持监管能力和手段,及时精准发现、严格认定和严肃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6.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已报备的生产建设项目中选取水土保持监测评价结论为“红”色的,以及根据跟踪检查和验收报备材料核查的情况发现可能存在较严重水土保持问题的,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核查。 | |||||
事项名称 | 外国组织或个人在华从事水文活动审批 | ||||
事项编码 | 000119107000 | 中央主管部门 | 水利部 | ||
子项名称 | 无 | ||||
设定、实施、监管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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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水利部会同 有关部门 |
要素统一情况 | 全部要素 全国统一 |
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 | 否 |
许可条件 | 1.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2.有明确的活动目的、活动内容、活动范围和活动形式等。 3.有明确的水文资料获取途径和资料清单等。 4.水文活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国际河流水文活动不予行政许可。 5.在华开展水文活动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不得独立进行。 6.被许可人须承诺水文活动成果双方共享,向水利部提交全部原始水文活动资料。 7.不存在以下情形的:申请人未如实向审批机关提交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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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申请书(纸质1份,电子1份)。 2.外国组织的机构证明材料或个人的身份证明(纸质1份,电子1份)。 3.参加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职业、现居住地等(纸质1份,电子1份)。 4.拟申请水文活动的基础材料,包括活动目的、范围、内容、形式、所需水文资料和合作单位信息等详细支撑材料(纸质1份,电子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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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1.申请。2.受理。3.专家评审。4.审查。5.许可决定。6.送达。 | ||||
收费情况 | 无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
承诺审批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审批结果 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审批结果有效期限 | 当次 | 有效地域 范围 |
全国 | ||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 无 | 行政许可 年检、年报 |
无 | ||
监管主体 | 水利部 | ||||
监管措施 | 1.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每年监管比例不低于本级审批项目的10%。 2.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管,年度审批项目监管全覆盖。 3.依法及时处理12314监督举报平台举报件,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处理举报线索,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4.对投诉举报、问题较多、信用较差的外国组织或个人,加大抽查比例,适当提高检查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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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
事项名称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 | |||||
事项编码 | 00011910800Y | 中央主管部门 | 水利部 | |||
子项名称 | 1.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一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 2.除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一般水文测站外其他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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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实施、监管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4.《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令第43号,2015年修正) 5.《水文站网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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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水利部;省级水利部门 | 要素统一情况 | 全部要素 全国统一 |
是否为涉企 经营许可 |
否 | |
许可条件 | 1.有明确的测站设立和调整的原因和目的、作用和任务,确有设立或调整必要。 2.设立和调整方案合理、可行,符合水文技术标准。 3.因重大工程建设影响导致水文测站迁移的,应有相应投资概算及增加运行管理成本的预算和经费来源。 4.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5.不存在以下情形的: ①不符合水文站网布设原则。 ②设立或调整必要性论证不充分。 ③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水文测站改建后低于原标准。 ④申请人未如实向审批机关提交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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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申请书(纸质1份,电子1份)。 2.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技术论证报告(纸质1份,电子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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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1.申请。2.受理。3.专家评审。4.审查。5.许可决定。6.送达。 | |||||
收费情况 | 无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
承诺审批时限 | 14个工作日 | 审批结果 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审批结果有效期限 | 当次 | 有效地域 范围 |
全国 | |||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 无 | 行政许可 年检、年报 |
无 | |||
监管主体 | 水利部;省级水利部门 | |||||
监管措施 | 1.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每年监管比例不低于本级审批项目的10%。 2.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管,年度审批项目监管全覆盖。 3.依法及时处理12314监督举报平台举报件,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处理举报线索,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4.对投诉举报、问题较多、信用较差的单位,加大抽查比例,适当提高检查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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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审批
事项名称 | 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审批 | |||||
事项编码 | 00011910900Y | 中央主管部门 | 水利部 | |||
子项名称 | 1.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审批(国家级权限) 2.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审批(省级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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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实施、监管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4.《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令第43号,2015年修正) 5.《水文站网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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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利部门直属水文机构 | 要素统一情况 | 全部要素 全国统一 |
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 | 否 | |
许可条件 | 1.在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利部门所辖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区域内设立、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在流域内的跨省界河流的省界上下各十公里设立、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在流域内的省际边界河流或跨国界河流在国界十公里以内设立、撤销专用水文测站。 2.设立、撤销方案合理可行,测站具备监测条件,符合水文技术标准。 3.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4.不存在以下情形的: ①设立的专用水文测站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 ②设立、撤销必要性论证不充分。 ③申请人未如实向审批机关提交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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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申请书(纸质1份,电子1份)。 2.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技术论证报告(纸质1份,电子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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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1.申请。2.受理。3.专家评审。4.审查。5.许可决定。6.送达。 | |||||
收费情况 | 无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无 | |||
承诺审批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审批结果 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审批结果有效期限 | 当次 | 有效地域 范围 |
全国 | |||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 无 | 行政许可 年检、年报 |
无 | |||
监管主体 | 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利部门直属水文机构 | |||||
监管措施 | 1.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每年监管比例不低于本级审批项目的10%。 2.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管,年度审批项目监管全覆盖。 3.依法及时处理12314监督举报平台举报件,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处理举报线索,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4.对投诉举报、问题较多、信用较差的单位,加大抽查比例,适当提高检查频次。 5.明确监管责任主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要求,明确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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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
事项名称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 | |||||
事项编码 | 00011911000Y | 中央主管部门 | 水利部 | |||
子项名称 |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认定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资质认定 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认定 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乙级资质认定 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甲级资质认定 6.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乙级资质认定 7.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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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实施、监管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1项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水利部令第49号修正) 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水利部令第50号修正) 4.《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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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水利部 | 要素统一情况 | 全部要素 全国统一 |
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 | 是 | |
许可条件 | 1.企业法人。 2.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任务。 4.通过审批机关组织的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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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2.企业章程。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 4.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人员名单(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5.近三年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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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1.申请。2.受理。3.评审。4.公示。5.许可决定。6.送达。 | |||||
收费情况 | 无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
承诺审批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审批结果 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公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 |||
审批结果有效期限 | 5年 | 有效地域 范围 |
全国 | |||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 无 | 行政许可 年检、年报 |
无 | |||
监管主体 | 水利部;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 |||||
监管措施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失信惩戒。 4.加强企业申报信息的公示公开,严厉查处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撤销其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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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事项名称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 |||||
事项编码 | 00011911100Y | 中央主管部门 | 水利部 | |||
子项名称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岩土工程甲级资质认定 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混凝土工程甲级资质认定 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金属结构甲级资质认定 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机械电气甲级资质认定 5.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量测甲级资质认定 6.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岩土工程乙级资质认定 7.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混凝土工程乙级资质认定 8.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金属结构乙级资质认定 9.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机械电气乙级资质认定 10.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量测乙级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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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实施、监管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65项 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水利部令第50号修正) 3.《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1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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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水利部;省级水利部门 | 要素统一情况 | 全部要素 全国统一 |
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 | 是 | |
许可条件 | 1.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单位为独立法人单位。 2.配备符合条件的人员。 3.具有相应的质量检测业绩。 4.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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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2.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 3.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4.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5.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6.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业绩及检测合同、检测工程等级证明、代表性检测成果证明材料(具有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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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1.申请。2.受理。3.审查。4.公示。5.许可决定。6.送达。 | |||||
收费情况 | 无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
承诺审批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审批结果 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公告、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 |||
审批结果有效期限 | 3年 | 有效地域 范围 |
全国 | |||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 无 | 行政许可 年检、年报 |
无 | |||
监管主体 | 水利部;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 |||||
监管措施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甲级)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失信惩戒。 4.加强企业申报信息的公示公开,严厉查处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撤销其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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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
事项名称 | 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 | |||||
事项编码 | 00011911200Y | 中央主管部门 | 水利部 | |||
子项名称 | 1.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 2.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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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实施、监管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 4.《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5.《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水建设〔2021〕3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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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水利部;省级水利部门 | 要素统一情况 | 全部要素 全国统一 |
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 | 否 | |
许可条件 |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2013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参与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造价管理、运行管理等单位以及科研院所,且从事水利工程造价相关业务工作。 3.不存在以下情形: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年龄在70周岁以上(含)的;不符合《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四章关于继续教育要求的;受刑事处罚且尚未执行完毕的;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4.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30学时。申请初始注册距取得资格证书之日已超出1年期限的人员,申请当年继续教育不少于30学时。被注销注册后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自被注销注册之日至重新申请注册之日继续教育平均每年不少于30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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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承诺书。 2.初始注册申请表。 3.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缴费材料)。 4.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申请初始注册距取得资格证书之日已超出1年期限的人员,申请当年继续教育不少于30学时。被注销注册后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自被注销注册之日至重新申请注册之日继续教育平均每年不少于30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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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1.申请。2.受理。3.审查。4.许可决定。5.送达。 | |||||
收费情况 | 无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
承诺审批时限 | 10个工作日 | 审批结果 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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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有效期限 | 4年 | 有效地域 范围 |
全国 | |||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 无 | 行政许可 年检、年报 |
无 | |||
监管主体 | 水利部;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 |||||
监管措施 | 1.实施“互联网+监管”,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注册人员“挂证”行为进行比对核查。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失信惩戒。 3.及时对投诉举报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4.通过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或对在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检查,对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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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
事项名称 | 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 | |||||
事项编码 | 00011911300Y | 中央主管部门 | 水利部 | |||
子项名称 | 1.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注册 2.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注册 3.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注册 4.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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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实施、监管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规〔2020〕3号)3.《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4.《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水建设〔2022〕214号) | |||||
实施机关 | 水利部 | 要素统一情况 | 全部要素 全国统一 |
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 | 否 | |
许可条件 |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或者2013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协会资格证书)。2.受聘于一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或者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单位。3.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继续教育每年应不少于30学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超出1年期限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申请当年继续教育应不少于30学时。被注销注册后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自被注销注册当年至重新申请注册当年,继续教育平均每年应不少于30学时,或近三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4.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受刑事处罚且尚未执行完毕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被警告,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未满1年的;存在利用执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的施工单位、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情节严重被吊销注册证书,或者与被监理的施工单位、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被吊销注册证书,或者非法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情节严重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未满2年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未满3年的;存在因过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被吊销注册证书,或者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节严重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未满5年的,情节特别恶劣或因过错造成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5.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最多申请注册两个专业,在注册后可申请变更专业,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与其他专业不得同时注册。取得协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其协会资格证书专业类别范围内申请注册、变更专业。2020年至2022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三个专业范围内申请注册、变更专业。2023年以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考试”的,在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三个专业范围内申请注册、变更专业;通过“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考试”的,申请注册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 | |||||
申请材料 | 1.承诺书。2.初始注册申请表。3.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缴费材料)。4.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超出1年期限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申请当年继续教育应不少于30学时;被注销注册后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自被注销注册当年至重新申请注册当年,继续教育平均每年应不少于30学时,或近三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 | |||||
审批程序 | 1.申请。2.受理。3.审查。4.许可决定。5.送达。 | |||||
收费情况 | 无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
承诺审批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审批结果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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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有效期限 | 4年 | 有效地域范围 | 全国 | |||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 无 | 行政许可 年检、年报 |
无 | |||
监管主体 | 水利部;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 |||||
监管措施 | 1.实施“互联网+监管”,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注册人员“挂证”行为进行比对核查。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失信惩戒。3.及时对投诉举报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依规给予处理。4.通过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或对在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检查,对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开展检查。 | |||||
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事项名称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 |||||||
事项编码 | 00011911400Y | 中央主管部门 | 水利部 | |||||
子项名称 | 1.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 2.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 3.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4.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 5.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 6.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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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实施、监管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水监督〔2022〕3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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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水利部;省级水利部门 | 要素统一情况 | 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 是否为涉企 经营许可 |
否 | |||
许可条件 | 1.与受聘施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2.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申领证书年度安全生产培训不少于32个学时。 3.经考核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考试合格。 4.项目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建造师执业年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5.学历、职业资格和工作经历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建造师执业资格;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6.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连续3年内每年度不少于12个学时(延续)。 7.项目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建造师执业年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延续)。 8.证书有效期内未在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延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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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承诺书。2.申请表。3.劳动合同和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应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相关材料,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缴费材料)。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5.学历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6.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申请变更)。 | |||||||
审批程序 | 1.申请。2.受理。3.审查。4.许可决定。5.送达。 | |||||||
收费情况 | 无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
承诺审批 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审批结果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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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 有效期限 |
3年 | 有效地域范围 | 全国 | |||||
行政许可 数量限制 |
无 | 行政许可 年检、年报 |
无 | |||||
监管主体 | 水利部;省级水利部门 | |||||||
监管措施 | 1.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按照企业资质等级、事故发生情况等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采取分批次抽查方式开展抽查。 2.对安管人员的资质条件进行复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根据具体情况,每家施工单位选取1—2个施工项目或标段进行现场检查。3.对于存在投诉举报多或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多等情况的施工单位,进行指定检查。4.发现安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由具有处罚权限的部门予以处罚。5.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有关要求,将安管人员的责任追究、行政处罚以及司法机关作出的刑事处罚等信息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6.应撤销或吊销证书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作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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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
事项编码 | 00011911500Y | 中央主管部门 | 水利部 | ||||
子项名称 |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省级权限)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县级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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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实施、监管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政府投资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5.《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22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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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 要素统一情况 | 部分要素 全国统一 |
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 | 否 | ||
许可条件 | 1.申请人:修建水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申请项目: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利部门负责批复初步设计的水库。 3.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且批准时间未超过3年。 4.申请材料齐全。 5.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符合现行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 6.初步设计报告章节及附图、附件的完整性符合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要求。 7.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 8.工程建设任务与可行性研究批复文件一致,工程建设规模无重大变化; 9.初步设计报告技术深度满足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要求,通过技术审查。 10.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涉及需要政府投资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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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2.项目开工前应完成的前置要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审查批复意见,移民安置规划及审核意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选址意见书、林业、压矿、地质灾害评估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审批文件等。 3.资金筹措文件、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机构批复文件、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 4.初设报告及相关附件,包括《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中要求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概算等有关专项报告和图件。 5.初步设计审批申请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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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1.申请。2.受理。3.审查(包含专家评审、现场勘验等环节)。4.许可决定。5.送达。 | ||||||
收费情况 | 无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
承诺审批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审批结果 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审批结果有效期限 | 无限期(如项目所在地有相关规定的,按项目所在地相关规定执行) | 有效地域 范围 |
全国 | ||||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 无 | 行政许可 年检、年报 |
无 | ||||
监管主体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 ||||||
监管措施 | 1.行政审批窗口负责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负责投诉举报的接收、登记、转报。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向举报人、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或说明情况。 2.依据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监管方案。 3.督促相关单位依法依规编制招标设计,加大设计、施工、监理等采购监管力度。 4.依法依规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督促实施主体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行业技术标准、水利施工质量管理规定和质量评定标准等,确保水库工程质量合格。 5.采用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水库运行管理监督检查,督促水库管理单位做好水库注册登记、调度运用、巡视检查、安全监测、维修养护、安全鉴定等相关工作。如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监管对象反馈相关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实施主体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开展跟踪督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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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事项名称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
事项编码 | 00011911600Y | 中央主管部门 | 水利部 | |||
子项名称 | 1.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直辖市权限) 2.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3.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县级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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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实施、监管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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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由水利部门承办) | 要素统一情况 | 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 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 | 否 | |
许可条件 | 1.所申请填堵水域、废除的原有防洪围堤许可审批权限属于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权限范围。 2.不存在以下情形的: ①不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影响;②不符合有关防洪标准和技术要求;③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不利影响;④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⑤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有影响;⑥妨碍防汛抢险;⑦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不适当,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⑧未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城市水利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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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申请表。 2.城市建设的项目法人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3.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论证报告、防洪评价报告书(表)。 4.涉及第三者利害关系时,应当附具第三者的承诺书或有关协调意见书。 5.城市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6.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的补偿措施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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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1.申请。2.受理。3.专家评审。4.审查。5.许可决定。6送达。 | |||||
收费情况 | 无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
承诺审批时限 | 1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
审批结果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审批结果有效期限 | 无限期 | 有效地域范围 |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县级 | |||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 无 | 行政许可 年检、年报 |
无 | |||
监管主体 | 直辖市人民政府(由水利部门承办);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由水利部门承办);县级人民政府(由水利部门承办) | |||||
监管措施 | 1.开展“四不两直”暗访检查,加强对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许可、实施阶段的监督检查。 2.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开展对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的巡查检查。 3.利用大数据、卫星遥感、航空遥感、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进行动态监控。 4.严肃查处投诉举报。 5.明确监管责任主体。相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要求,明确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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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事项名称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
事项编码 | 00011911700Y | 中央主管部门 | 水利部 | |||
子项名称 |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省级权限)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县级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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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实施、监管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农田水利条例》 5.《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6.《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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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 要素统一情况 | 全部要素 全国统一 |
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 | 否 | |
许可条件 |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确有需要且无法规避。 2.相关工程审批程序完备。 3.补偿协议经利益相关方签订达成一致意见,且不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 4.替代工程技术可行,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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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申请书(原件)。 2.替代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材料(报批稿,初步设计报告、图集、概算)。3.替代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及复核意见。 4.附件材料:(1)建设项目所依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或初步设计批文;(2)评估机构评定的补偿方案;(3)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权属证明;(4)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涉及利害关系各方的协议(承诺)书;(5)替代工程取水许可证; 5.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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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1.申请。2.受理。3.专家评审。4.审查。5.许可决定。6送达。 | |||||
收费情况 | 无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
承诺审批时限 | 20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 审批结果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审批结果有效期限 | 3年 | 有效地域范围 | 全国 | |||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 无 | 行政许可 年检、年报 |
无 | |||
监管主体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 |||||
监管措施 | 1.制定完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有关要求,包括事后备案审查、加强日常监管等内容。 2.对修建替代工程的,在设计阶段严格按相关技术标准把关,确保与被占用工程效益和功能相当。 3.督促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促进工程良性运行。 4.加大监管力度,通过现场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管,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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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事项名称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
事项编码 | 00011911800Y | 中央主管部门 | 水利部 | ||||
子项名称 | 1.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省级权限) 2.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3.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县级权限) |
||||||
设定、实施、监管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3.《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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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河道主管机关 | 要素统一情况 | 全部要素 全国统一 |
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 | 否 | ||
许可条件 | 1.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治理规划、岸线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等规划要求,对规划实施无不利影响。 2.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符合防洪(排涝)标准。 3.对河道泄洪能力、河势稳定、河道冲淤变化、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防汛抢险无不利影响或影响较小。 4.不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或已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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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申请表(一式1份)。 2.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技术论证报告书(原件一式3份,附PDF格式电子版1份)。 3.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加盖设计单位图章的建设项目总体布置图、工程立面图、剖面图,原件一式2份,附PDF格式电子版1份)。 4.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1份)。 5.可能对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产生损害的,提供与第三者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图件(复印件1份)。 6.有关防治补救措施设计图纸(加盖设计单位图章,原件一式两套,附PDF格式电子版1份)。 7.组织技术审查的部门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及职能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原件各1份)。 8.法人法定身份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或其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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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1.申请。2.受理。3.专家评审。4.审查。5.许可决定。6.送达。 | ||||||
收费情况 | 无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
承诺审批时限 | 18个工作日 | 审批结果 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审批结果有效期限 | 无限期 | 有效地域 范围 |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县行政区域 | ||||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 无 | 行政许可 年检、年报 |
无 | ||||
监管主体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河道主管机关 | ||||||
监管措施 | 1.制定完善堤防兼做公路的有关要求,包括事后备案审查、加强日常监管等内容。 2.对新建堤防拟兼做公路的,在设计阶段严格按相关技术标准把关。3.对现有堤防,已兼做公路的,要求堤防管理单位按标准要求进行自查;拟兼做公路的,堤防管理单位要进行安全性论证,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事后备案。 4.督促堤防管理单位加强日常巡查,定期进行堤防安全鉴定,严格控制超限、超重车辆通行。 5.通过现场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管,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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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事项名称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
事项编码 | 00011911900Y | 中央主管部门 | 水利部 | |||
子项名称 | 1.坝顶兼做公路审批(省级权限) 2.坝顶兼做公路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3.坝顶兼做公路审批(县级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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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实施、监管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3.《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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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大坝主管部门 | 要素统一情况 | 全部要素 全国统一 |
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 | 否 | |
许可条件 | 1.公路建设对大坝安全影响评价报告应说明对大坝安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评价报告应依照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规定进行编制。 2.公路建设项目涉及大坝的设计图纸应满足水利水电设计规范。 3.公路建设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已签订协议。 4.坝顶兼做公路前,应通过技术审查单位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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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申请书。 2.公路建设项目对大坝安全影响评价报告。 3.公路建设项目涉及大坝的设计图纸。 4.处理与第三者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相关图件。 5.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及复核意见。 6.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7.经办人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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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1.申请。2.受理。3.专家评审。4审查。5.许可决定。6.送达。 | |||||
收费情况 | 无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
承诺审批时限 | 18个工作日 | 审批结果 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审批结果有效期限 | 无限期 | 有效地域 范围 |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县行政区域 | |||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 无 | 行政许可 年检、年报 |
无 | |||
监管主体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大坝主管部门 | |||||
监管措施 | 1.制定完善大坝兼做公路的有关要求,包括事后备案审查、加强日常监管等内容。 2.对新建大坝拟兼做公路的,在设计阶段严格按相关技术标准把关。 3.对现有大坝,坝顶已兼做公路的,水利部应要求大坝管理单位按标准要求进行自查,自查情况向水利部报告;坝顶拟兼做公路的,大坝管理单位进行安全性论证,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事后备案。 4.督促大坝管理单位加强日常巡查,定期进行大坝安全鉴定,严格控制超限、超重车辆通行。 5.加大监管力度,通过现场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管,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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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事项名称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
事项编码 | 00011912000Y | 中央主管部门 | 水利部 | ||||
子项名称 | 1.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省级权限) 2.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3.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县级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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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设施、监管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61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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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 要素统一情况 | 全部要素 全国统一 |
是否为涉企 经营许可 |
否 | ||
许可条件 | 1.资格条件: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蓄滞洪区内建设安全区(围村埝)、安全台(避水台)、避水楼房等避洪设施。 2.符合蓄滞洪区总体规划和防洪要求,满足《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50181—93[1998年版])的技术要求,避洪设施要采用安全、可靠的建筑结构形式,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蓄滞洪水时避洪设施和人员的安全。 3.避洪设施应选择距离主要道路较近、地势较高、较平坦、场地土质较好且易于排水的地区,避开进退洪主流区、深水区以及蓄洪期间漂浮物易于集中的地区,不影响正常的蓄滞洪功能。 4.避洪设施规模要按照避洪人数、蓄洪方式、蓄洪历时等合理选定,集体避洪设施应设置必要的照明、通讯、卫生、供水等附属设施,满足避洪救灾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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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申请文件。建设单位申请时直接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内容应包括申请缘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地址、电话、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避洪设施的设计文件及图纸(包括项目所在蓄滞洪区的位置图、总平面图、纵剖面图、地质剖面图等); 4.避洪设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5.占用蓄滞洪区土地情况及该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工程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 6.占地、移民、补救措施等与有关部门、地方和居民达成的协议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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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1.申请。2.受理。3.审查。4.许可决定。5.送达。 | ||||||
收费情况 | 无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无 | ||||
承诺审 批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审批结果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审批结果 有效期限 |
无限期 | 有效地域范围 |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县行政区域 | ||||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 无 | 行政许可 年检、年报 |
无 | ||||
监管主体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 ||||||
监管措施 | 1.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力度,明确监管责任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等。 2.落实防汛责任制,将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纳入常规防汛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纠正。 3.加强信用监管,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社会征信体系,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4.畅通公众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严肃查处未批先建、越权审批、批建不符的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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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事项名称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 |||||
事项编码 | 000119121000 | 中央主管部门 | 水利部 | |||
子项名称 | 无 | |||||
设定、实施、监管依据 |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2.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0〕33号) 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4.《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意见的通知》(水规计〔2019〕4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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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 | 要素统一情况 | 全部要素 全国统一 |
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 | 否 | |
许可条件 | 1.内容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2.编制单位的资质符合要求。 3.编制依据充分。 4.移民安置规划已经征求当地人民政府意见。 5.移民安置方案已经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 6.移民安置方案落实,移民搬迁后生活能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7.水库移民后期生产生活已有扶持措施。 8.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库水域开发利用、水库库底清理和移民安置区水土保持,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9.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估算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10.实物调查未超过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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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移民安置规划审核申请文件(一式一份) 2.移民安置规划(一式十份,电子版光盘一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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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1.申请。2.受理。3.现场勘验。4.审查。5.许可决定。6.送达。 | |||||
收费情况 | 无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
承诺审批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审批结果 名称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批文 | |||
审批结果有效期限 | 无限期 | 有效地域 范围 |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 |||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 无 | 行政许可 年检、年报 |
无 | |||
监管主体 |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 | |||||
监管措施 | 1.对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稽察、监督检查。按照《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水移〔2014〕233号)、《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移民〔2019〕400号)规定,以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等为依据,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稽察、监督检查。 2.对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进行监督评估。按照《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水移〔2010〕492号)规定,对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依法进行全过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 3.实施重大水利工程移民搬迁进度季报制度。以经批准的移民安置年度计划为依据,实行重大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进度季报制度,压实地方人民政府责任,促进移民按时搬迁,保障移民搬迁进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匹配。 4.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进行阶段性和竣工验收。移民安置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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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垦河道审核
事项名称 | 围垦河道审核 | |||||
事项编码 | 000119123000 | 中央主管部门 | 水利部 | |||
子项名称 | 无 | |||||
设定、实施、监管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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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省级人民政府(由水利部门承办) | 要素统一情况 | 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 是否为涉企 经营许可 |
否 | |
许可条件 | 1.围垦河道的单位和个人。 2.必须服从河道流域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符合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规定和规范要求,必须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确保江河、堤坝防洪安全。 3.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经过专家评审,且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 4.所申请的围垦河道审批权限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管理权限范围。 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5.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①不符合水法律法规、生态敏感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红线管控要求。②不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治理规划、岸线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等规划要求。③不符合防洪标准。④对河道泄洪能力、河势稳定、河道冲淤变化、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防汛抢险、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存在不利影响,或有不利影响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不能消除或减轻至可接受范围。⑤围垦河道的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不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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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围垦河道审批申请书。 2.围垦河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3.围垦河道的依据性文件。 4.围垦河道实施方案。 5.防洪评价报告。 6.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该第三方的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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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1.申请。2.受理。3.专家评审。4.审查。5.许可决定。6送达。 | |||||
收费情况 | 无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无 | |||
承诺审批时限 | 14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
审批结果 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审批结果有效期限 | 3年 | 有效地域范围 |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 |||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 无 | 行政许可 年检、年报 |
无 | |||
监管主体 | 省级人民政府(由水利部门承办) | |||||
监管措施 | 1.开展“四不两直”暗访检查,加强对违法违规围垦河道的监督检查。 2.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开展对违法违规围垦河道的巡查检查。 3.利用大数据、卫星遥感、航空遥感、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进行动态监控。 4.严肃查处投诉举报。 5.明确监管责任主体。相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要求,明确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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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事项名称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
事项编码 | 00011912200Y | 中央主管部门 | 水利部 | ||||
子项名称 | 1.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国家级权限) 2.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省级权限) 3.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4.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县级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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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实施、监管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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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水利部;水利部长江、黄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大坝主管部门 | 要素统一情况 | 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 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 | 否 | ||
许可条件 | 1.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码头修建地点不在水库大坝坝体上。 2.渔塘、码头修建地点与大坝坝脚和泄洪、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影响大坝工程运行安全、防洪安全和工程管理、防汛抢险工作。 3.修建渔塘、码头不影响水库水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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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修建码头、渔塘申请书。 2.工程建设方案。 3.项目影响评估报告。 4.修建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5.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材料。 6.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备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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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1.申请。2.受理。3.专家评审。4审查。5.许可决定。6.送达。 | ||||||
收费情况 | 无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无 | ||||
承诺审批时限 | 18个工作日 | 审批结果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审批结果有效期限 | 无限期 | 有效地域范围 | 国家级、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 无 | 行政许可年检、年报 | 无 | ||||
监管主体 | 水利部;水利部长江、黄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大坝主管部门 | ||||||
监管措施 | 1.制定完善有关要求,包括事后备案审查、加强日常监管等内容。 2.督促大坝管理单位加强日常巡查,确保码头、渔塘等设施不影响大坝等水工建筑物安全。 3.加大监管力度,通过现场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管,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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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事项名称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 |||||
事项编码 | 00011710500Y | 中央主管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
子项名称 | 1.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工程规划专业执业资格认定 2.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水工结构专业执业资格认定 3.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地质专业执业资格认定 4.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专业执业资格认定 5.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专业执业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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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实施、监管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 4.《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8号) 5.《关于印发对〈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16号) 6.《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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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 | 要素统一情况 | 全部要素 全国统一 |
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 | 否 | |
许可条件 |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职业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包括水利枢纽、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引调水、灌溉排涝、城市防洪工程、围垦工程、河道治理工程、水土保持等)勘察、设计及相关业务。 3.无下列情形: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因从事勘察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继续教育满足要求,必修课和选修课,每注册期各为60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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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注册申请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证书》。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后提出申请的,应提交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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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1.申请。2.受理。3.审查。4.许可决定。5.送达。 | |||||
收费情况 | 无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
承诺审批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审批结果 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木工程师注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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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有效期限 | 3年 | 有效地域 范围 |
全国 | |||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 无 | 行政许可 年检、年报 |
无 | |||
监管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
监管措施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事项名称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
事项编码 | 00011110800Y | 中央主管部门 | 民政部 | |||
子项名称 | 1.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水利设施的命名、更名审批(国家级权限) 2.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水利设施的命名、更名审批(省级权限) 3.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水利设施的命名、更名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4.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水利设施的命名、更名审批(县级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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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实施、监管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地名管理条例》 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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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水利部;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 要素统一情况 | 全部要素 全国统一 |
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 | 否 | |
许可条件 | 1.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水利设施的命名、更名。 2.地名需满足以下要求:①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②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③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④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⑤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⑥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⑦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水利设施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地名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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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地名命名、更名申请书,包括命名、更名的方案及理由和地理实体的位置、规模、性质等基本情况等。 | |||||
审批程序 | 1.申请。2.受理。3.审查。4.许可决定。5.公告。 | |||||
收费情况 | 无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
承诺审批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审批结果 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审批结果有效期限 | 无限期 | 有效地域 范围 |
全国 | |||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 无 | 行政许可 年检、年报 |
无 | |||
监管主体 | 水利部;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 |||||
监管措施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地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地名管理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对涉嫌存在地名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涉嫌地名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建议,下达整改通知书,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必要时可以采取约谈措施,并向社会通报。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进行评估。 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地名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5.违反《地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 6.违反《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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